千龙网北京9月27日讯 9月27日,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集团”)董事会发布公告显示,其全资孙公司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君正公司”)因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被国家发改委罚款2947.8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现查明,鄂尔多斯君正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
(一)鄂尔多斯君正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鄂尔多斯君正公司与相关氯碱企业等经营者作为生产销售PVC产品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鄂尔多斯君正公司参加了“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在会上讨论协商PVC产品销售价格,并通过微信群与具有 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统一提高PVC产品销售价格的垄断协议。2016年5月,鄂尔多斯君正公司在“联合体领导交流”微信群中询问相关氯碱企业PVC产品销售价格,得到对方回复:出厂价5,050元/吨。鄂尔多斯君正公司随即表示“价格可以”。
国家发改委认为,通过微信等电子通讯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讨论商品价格信息并最终达成统一涨价的一致意见,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二)鄂尔多斯君正公司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经查,鄂尔多斯君正公司在销售PVC过程中实施了上述达成的垄断协议。在达成2016年5月的垄断协议后,鄂尔多斯君正公司将销售给江苏某公司的PVC单价从4,980元/吨提高至5,050元/吨,涨价70元;将销售给河北某公司的PVC单价从5,000元/吨提高至5,050元/吨,涨价50元。鄂尔多斯君正公司以上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或涨价幅度与垄断协议约定一致,严格执行了垄断协议。
另查明,鄂尔多斯君正公司上一年度(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为294,780万元。
国家发改委认为,鄂尔多斯君正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同时考虑到鄂尔多斯君正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对鄂尔多斯君正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二十九亿四千七百八十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二千九百四十七万八千元。
对此,君正集团称,本次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22%,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86%,对公司本年度业绩将产生一定影响。并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开资料显示,君正集团全资孙公司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成立,现注册资本422000万元,公司经营聚氯乙烯、烧碱、电石、盐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