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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PVC价格垄断遭问询 天原集团回复“承认错误”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7-17

  将被国家发改委处以1601.81万元罚款的天原集团,今日披露了其涉嫌垄断违法行为的原因与过程。公司承认错误的同时,还自辩“不是组织者、倡导者,只是跟风者,持续时间也较短”。

  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天原集团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PVC)的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决定处以公司2016年度PVC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16.01亿元的1%的罚款,即1601.81万元。此后,天原集团收到了深交所的问询函,被要求就相关细节进行补充说明。

  在今日的回复公告中,天原集团承认,2016年,公司参加了“西北联合体”会议并通过微信群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交流价格信息,达成了统一提高PVC产品销售价格的垄断协议。据公告,2016年9月,某企业在“西北联合体”微信群中发布了《价格执行表》,明确约定了各区域及出厂自提最低限价,天原集团当时回复“已经执行”。

  在达成2016年9月的价格垄断协议后,天原集团通过印发《关于调整聚氯乙烯产品销售价格的通知》提高了PVC产品销售价格:西南地区承兑价6050元/吨;华东地区集装箱及散船市场承兑价分别为6150元/吨、6100元/吨;华南地区集装箱及车皮市场承兑价分别为6200元/吨、6290元/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和涨价幅度与上述垄断协议一致,也就是说,天原集团“严格执行”了垄断协议。

  而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天原集团将销售给重庆某公司的PVC单价从5761元/吨调至6051元/吨,涨幅每吨290元;将销售给贵州某公司的PVC单价从5750元/吨调至6000元/吨,涨幅每吨250元。

  天原集团承认,上述行为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公司积极配合了国家发改委的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并立即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

  不过,天原集团在承认错误的同时,也进行了辩解。公司称,2016年,公司销售人员受邀参加了“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并有几次通过微信群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附议价格信息的行为。但在整个过程中,公司不是组织者、倡导者,只是跟风者,持续时间也较短。

  天原集团还认为,从处罚机关按照1%至10%处罚比例中的最低比例(1%)进行处罚和参考的相关条款规定判断,公司参与价格垄断行为不构成违法程度严重的情形,情节是比较轻微的,所以此事应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上半年,天原集团实现净利润2621万元,此次1601.81万元罚款相当于公司上半年净利的61%。罚款对短期业绩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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